破产案件补充申报债权流程
破产是企业偿还自身债务的终极手段,尽管法律规定了申请破产的流程以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债权人往往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在申报过程中遗漏其他债权以及债权额度计算方法有误等等原因,都会导致管理人在处分破产财产过程中,债权人要求补充申报债权。现笔者根据经办的多起破产案件,总结破产过程中,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基本流程图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流程图如下:
相应的法律依据如下:
f一、对于未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补充申报。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债权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由人民法院将相关申报材料移交给管理人;尚未申报的,债权人应当直接向管理人申报。”4《规定》第八条:“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补充申报。”
二、管理人负责对补充申报的债权负责登记造册和审查。
相关法条:1《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三、如果管理人经过审查后,对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不予以确认,则无需重新编制债权表,也无需召开债权人会议,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原债权表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1《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规定》第九条:“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有异议,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但人民法院对异议债权已经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