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
2008年8月21日
(2008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实施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市容环卫部门指导。本市经济、规划、财政、物价、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规划和预算)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生活垃圾收运以及处置设施建设、运营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县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容器和设施设置)
f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二)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三)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四)经营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经营单位;(五)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第六条(分类收集)本市对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其中,装修垃圾,有害有毒垃圾,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方式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投放要求)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