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规定的容器、设施或者场所中。第八条(产生申报)新建住宅区以及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者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其中,船舶生活垃圾由船舶使用者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
f第九条(收运单位确定)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划定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区域,并以招标方式确定每个作业服务区域的收运单位。船舶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其他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并由市市容环卫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发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资质证书。收运作业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服务区域、收运期限、收运作业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除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外,其他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交由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所在作业服务区生活垃圾收运作业单位收运。单位自行收运生活垃圾的,自行收运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第十条(收运作业单位具备的条件)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二)有分类收集功能的收集工具;(三)有全密闭、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的运输工具;(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七)有固定的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第十一条(收运规范)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收运生活垃圾;(二)对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运;
f(三)收运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复位,并及时清扫,保持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整洁;(四)收运生活垃圾的专用密闭的车辆、船舶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和外观整洁;(五)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容环卫部门规定的中转站、处置场所存放或者处置。第十二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