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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员工提供的各项待遇。
第十条受训者的义务
(一)培训期间受训员工一律不得故意回避或不到。(二)培训结束后,员工有义务把所学知识和技能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并有向公司内其他员工传授的义务。(三)非脱产培训一般只能利用业余时间,如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培训的,须凭培训部门的有效证明,经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可做公假处理。(四)员工脱产培训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合同在培训期间到期,则须续签一定年限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日期为前一份合同期满之日,而且要保证培训结束后至少有三年的合同期。该要求对已到法定退休年龄者例外。(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受训员工须与山西信托签订培训合同。1脱产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2山西信托支付培训费用在5000元以上。
f第五章
第十一条
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与实施
人力资源部每年十月初发放《培训需求调查表》,部门负责人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将员工的《培训需求调查表》汇总,并于十月底前上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结合员工自我申报、人事考核、人事档案等信息,制定山西信托的年度培训计划。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培训的具体主办部门负责人、培训对象、确定培训的目标和内容、选择适当的培训方法、确定受训人员和培训师、制定培训计划表、培训经费的预算等。实施方案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后,以山西信托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部门。
第十二条
部门内部组织的、不在山西信托年度培训计划内的培训,应由所在部门
填写《计划外部门培训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在人力资源部指导下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临时提出参加各类外派培训或进修的员工,均要经所在部门负责人
同意,填报《员工外派培训表》,人力资源部审批,公司主管领导核准。
第十四条
培训实施过程原则上依据人力资源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进行,如果需
要调整,应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培训过程进行管理,包括培训记录、监督员工出勤情
况、保存过程资料如电子文档、录音、录像、幻灯片等。培训结束后以此为依据建立山西信托培训档案。
第十六条
培训实施细则
1.培训主办部门应依培训实施计划按期实施并负责该项培训全盘事宜,如培训场地安排、教材分发、通知培训师及受训单位。2.如有补充教材,培训师应于开课前一周将讲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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