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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后又离了婚,仍回到原房屋居住。2001年3月2日突然回到村中,言明其外出做生意时因车祸受伤,幸被一好心人家施救,因路途遥远,在外谋生,不通音讯。后经过艰苦奋斗,做生意有了转机,积蓄一笔钱,现回到村中,便向法院申请撤销其死亡宣告,恢复与邱叶的夫妻关系,要回其女邱明珍,返还其财产,一家人共同到南方去生活。
问:
1、邱叶向法院申请宣告匡某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哪一天?
f2、匡某与邱叶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若邱叶现在的配偶死亡,匡某与其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3、匡某以女儿送养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4、邱叶及匡某的父母所继承的财产应如何处理?
5、匡某可否要求李二毛返还农用机动三轮车?
6、假设匡某因车祸导致脑部受伤,失去记忆,在被宣告死亡后,又与他人结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假设匡某知道自己被宣告死亡而与他人结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7、法律规定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是什么?
案例二
案情介绍:陈某系工程师,家居A市,丈夫张某早年去世,儿子张东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边远地区工作。退休后陈某觉得十分孤单,就在退休的当年从B县农村收养了一名女童,取名张兰,母女关系十分融洽。陈某供张兰念完中学之后,又送她上了自己原工作单位所办的中专。因为陈某十分疼爱张兰,张东很嫉妒,回家探亲时,他经常当着母亲和其他人的面骂张兰,说她是“外人”。虽然每次陈某都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张东口头也表示接受,但是心里却十分不服气。
不幸的是,在张兰上中专的第一年,陈某突然患病逝世,未留下任何遗嘱。在清理中遗产时,发现了一张10万元的存单。
由于张兰尚未毕业,而且只有16岁,必须给她找个监护人。张东表示愿意充当张兰的监护人。张兰在B县农村有一胞兄刘兵,也表示愿意担任监护人。但张东认为:刘兵家与A市相隔千里,而自己可以让妹妹转学到他所在的地方,可以更好地照顾妹妹。由于张兰就读的中专是陈某生前工作单位所办,在陈某一些老同事的鼓动下,厂工会也表示愿意充当监护人,理由是:张兰长期住校,有困难学校和厂里都可以帮助解决,而且她只有不到3年的时间就可以从学校毕
f业,走上工作岗位开始独立生活了。此外,张东表示愿当监护人,纯粹是冲着妹妹所继承的遗产而来的。而刘兵又离A市太远,不可能有效地保护张兰的合法权益。三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问:
1、本案中,有资格担任张兰监护人的人有哪些?刘兵是否属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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