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自然人
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张某在山东省W县N乡从事个体饮食业。李某于1995至1997年在N乡中学读初中时,有部分时间在张某处搭伙,李某父母经常为其交钱粮。1997年6月4日,张某告知李某2年期间其累计欠饭菜款5400元,成品粮620斤,并要李某写下两张欠条,一张为欠现金600元,成品粮620斤,另一张为欠现金4900元,且言明数额大的欠条款项由李某离校打工时予以归还。李某未将以上情况告诉家长和学校。后张某多次找李某索要欠款,但李某未归还。张某持李某所写欠条向李某父母索款时,李某的父母以饭菜款已结清为由拒绝给付。张某遂于1998年1月持该两张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欠款5400元及所欠粮食620斤。李某辩称欠条不是自愿写的,不欠张某饭菜款。法院查明李某1980年1月出生。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二、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李某所写的两张欠条是否有效。若有效,李某应返还5400元及粮食620斤,否则,不予返还。
三、本案分析应注意的问题
在认真阅读和理解案情的基础上,首先要确定本案的性质和类型。由于实践中行为能力问题往往与订立合同、立遗嘱、致人损害等结合在一起,所以分析此类案例时不能单纯局限于行为能力的规定。很明显,本案系自然人之间所发生的借款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或合同的范围。其次,要考虑民事法律行为或合同的有效要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有三个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要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又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就要考虑行为能力问题了,加
f之本案例中又特别提到行为人的出生年月,所以应着重从行为能力方面入手,要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的程度,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的关系。
四、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即:(1)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本案中,首先要确定李某写欠条时的年龄。可以计算出,1997年6月李某写欠条时是17周岁零5个月,不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