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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1、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答: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4)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A、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B、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2、3点。故略。2、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1、甲、乙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2、分析提要。公司乙的还盘已是实质上改变了公司甲发盘的实质条件,应视为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是新要约。而原要约(即公司甲发盘)因此而失效,导致本合同不成立。这是本案合同不成立的焦点,也是分析本合同不成立的关键。3、理由:本案合同不成立,是因为公司乙的承诺与公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致使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规定,承诺必须与要约条件保持一致。凡涉及“有关货物价格、支付、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实质性修改,增加或限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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