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原则上不得突破上述标准,凡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从严控制乘坐飞机。因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确需乘坐飞机,须按照规定程序先审批,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集团公司机关员工乘坐飞机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区域指挥部、直管项目部人员乘坐飞机由指挥长(经理)审批。其他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审批权限。
第八条国际间城市交通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境)人员因公出国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部门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三)应公临时出国(境)购买机票,还须经本单位外事部门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四)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境)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境)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境)外城市间往来。出国(境)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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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第九条各单位的机票应实行集中采购,并及时办理结算。
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条各单位应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实际出差时,不
得重复购买。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所在单位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分国家、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境内外住宿费标准,但制定的最高标准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境内住宿费标准(元天):
地区类别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
口市等直辖市及特区
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其他地区和城市
职级
住宿标准(元天)
集团公司主管领导、院士
900
集团公司副职领导、二级
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当职级人员
650
其他人员
500
集团公司主管领导、院士
800
集团公司副职领导、二级
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当职级人员
600
其他人员
450
集团公司主管领导、院士
600
集团公司副职领导、二级
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当职级人员
500
其他人员
400
(二)境外住宿费标准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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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