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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上线以来,所有案件都已经录入系统之内,案件办理流程都能在系统中体现,形成了庞大的数据资源库。但是出于保密要求,拥有查询权限的案件管理部门只能够查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本院的数据信息。就检察机关自身的网络系统来说,信息、数据的互通仅限于上下级院之间的这种纵向模式,而同级院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横交叉互通、融会贯通的信息共享模式并未形成,不能实现全面的信息共享,必然制约了大数据在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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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应用。上级机关虽然拥有查询本院及所有下级院的查询权限,但却没有足够的精力来充分利用数据资源,因而造成了空有数据资源无法加以利用的现状。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案件数据查询使用机制,才能充分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大数据。可以考虑建立大数据分析研判课题组,将不同课题的大数据研究任务分解到课题组。与此同时,根据调研需要讲数据查询权限授权给各课题组,在完成查询任务之后,收回数据查询使用权限。(二)建立公检法大数据共享机制虽然将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收集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数据库,但是检察机关的数据是经侦查机关过滤之后的数据,因此检察机关掌握的数据仍然是小数据。在司法过程中,公、检、法、司等机关建立了专网、专用系统等内部数据平台,但为了保密性要求,这些平台不能互通互联。这些系统重复建设却无法联通,既是一种资源浪费,也导致了整个司法过程中的数据不连贯不全面。在检察机关内部,案件管理部门利用其掌握着全部检察业务原生数据,并具有单独的业务数据统计系统的自身优势,打通检察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并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检察原生数据,从数据中提取有价值的数据、分析出有价值的信息,合理构建数据挖掘模式,建立辅助系统,就能更好地服务司法办案,不断提升司法工作水平。因此只有将公检法机关的系统联网,构建庞大的数据库,全面掌握所有数据,才能使大数据变成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使以数据为基础的业务分析研判具有牢固的数据支撑,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客观、科学的依据。三、结语大数据思维的核心在于打破对数据资源的分割与垄断,实现数据整合、开放、共享。因此,检察大数据系统建设应该是自上而下统一部署下的改革过程。案件管理部门的探索创新是“点上”尝试,但绝不可能跳开最高检统一部署以及技术层面的支持。参考文献:1曾惠明、柳芳检察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实践路径和发展方向法制与经济(中)201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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