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目的及其展开评《法学方法论》之法律解释摘要:法律解释的目标有主观说、客观说、新主观说和折衷说。
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之关于法律解释的相关论述,以对法律解释目的的折中说为切入口,进而通过对一系列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的设计来取得对法律真实意思的领悟。关键词:法律解释;拉伦次;法学方法论法律文本(或者说法律语言)是一种独特的规范形式,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之特征,因而其最终展现出来的意义往往会在一定的“波段宽度”之间摇摆不定,为此,法官在应用法律文本进行法律适用时,往往需要借助一种重要的手段,即法律解释。正如季卫东先生所言,无论立法者多么高明,规章条文也不能网罗一切行为准则,不能覆盖一切具体案件。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法律本身的天然局限性就是法律解释学的根源。反过来说,法律只有通过解释来发现、补充和修正,才会获得运用裕如、融通无碍的弹性。1而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则无疑是关于法律解释之技巧的经典之作,通过对其中第五章之法律的解释的细读,笔者对有关法律解释的目的及其展开的问题有较深刻的体会。一、解释的目标:立法者的意志或规范性的法律意义法律解释的目标是法律规范的法律意旨,但这种意旨是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时的主观意思,还是存在于法律规范自身的客观意思,法解释学者的回答并不相同,由此形成了主观说和客观说,并且还存在与客观说相伴的新主观说和折衷说。主观说认为,制定法不存在任何漏洞,
f因此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事实上的意思。客观说认为,法律一经制定,便与立法者分离而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立法者于立法时赋予法律的意义、观念及期待,并不具有约束力,具有约束力的是存在于法律内部的合理意义,因此,法律解释的目标是按照社会的发展变化去探明为法律内部合理性所要求的各种目的。新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不是要探求立法者立法时的心理学意义上的意思,而是要探求法律规范命令背后与之有因果关系的各种利益状态及其权衡,以便尽量扩展法律规范的意义内容;它假定存在着广泛的法律漏洞,并主张解释者对此原则上应推测立法者的评价加以补充,无法推测这种评价时才以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评价及自己的评价进行补充。折衷说的主张是,解释者首先应该历史地解释,确定立法者的意思,只是在这种意思无法认知或对现代情势所生问题未提供解决基准的场合,才考虑在法律条文可能的语义范围内,检讨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