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外接待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接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各项接待任务的圆满完成,公司依据XXxx文件精神要求,本着“热情礼貌、服务周到、厉行节约、对口接待、严格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经营管理活动所必需的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
本办法所指的接待范围包括:来公司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业务洽谈、联系工作、组织活动等公务或商务所发生的接待。
第二章接待种类
第三条公司级接待:指县处级以上领导,集团公司重要领导、行业监管部门领导、公司重要客户接待;来访客人最高职级较高或来访客人数量较多、牵涉面较大的接待。
第四条部门级接待:指各部门相关的政府部门(如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税务等)接待工作。
第五条普通业务接待:指公司一般客户或来公司洽谈、办理业务的一般客人的接待工作。
f第三章接待管理
第六条接待事务实行“对口接待,统一安排”,办公室公室为公司接待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公司接待费用的初审与控制,按接待管理制度规定办理,遇到重大接待工作和活动,可由办公室公室协调若干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
第七条公司级接待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责并统一安排。办公室公室负责接待前的准备工作,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全力配合。接待所需的所有人力、物力资源统一调配使用。
第八条部门级接待由公司分管相对应的部门副总或业务部门正副职干部负责接待,如消防等部门由安全部负责接待;质量技术监督局由质检部负责接待;工商、税务等部门由财务部负责接待。必要时办公室可给予适当协助。
第九条业务接待、其它普通接待由相关业务人员负责。
第十条上级单位和部门领导来公司检查、指导工作,由办公室根据工作内容事先制订接待计划,报公司领导审定后,用抄报形式分送有关领导、部门,并予以牵头和协调。
第十一条兄弟单位及地方友邻单位领导的来访,预先电话或传真联系的,由办公室根据来访客人规格和要求,拟订接待时间、主陪领导和部门,报公司领导审定后,用抄告单形式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做好接待准备工作。临时来访,由办公室出面并请示公司领导后作出接待安排。
f第十二条公司普通业务洽谈和商务活动接待,由各对口职能部门负责,若需其他部门协助接待事宜的,可向公司分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