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工作部门应告知信访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办理第二十二条各企业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一)本企业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二)依据管理权限应当由上级企业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企业;(三)依据管理权限应当由下级企业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上级企业应当及时向下级交办;下级企业对于上级企业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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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应当由人民政府或司法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各企业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转办。对信访人的书信、电话、电传、电子邮件、走访和上级单位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完善各项登记手续,及时转交给有关部门办理。对信访人的书信、函件,转办过程中应保持书信、函件的完整;
(二)呈批、立案。对上级部门或本企业负责人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处理;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认为事项重要,需要经本企业负责人阅批的,应当及时呈批,并根据阅批意见,转办或立案交有关部门办理;信访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立案交办的,也可以自行立案交有关部门办理。
立案交办信访事项应当用本企业或信访工作部门的公函发出;
(三)催办。对交办的信访案件,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催办;对重大及疑难信访案件可以派人到当地协调、处理、督办;
(四)上报。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
(五)答复。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直接办理企业办理完毕后,应当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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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六)结案、归档。信访案件经审核可以结案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信访工作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发函、打电话、会商协调等形式催办督办,或者到承办企业进行检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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