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第26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
股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27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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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第29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
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30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31条第32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第33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34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35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第36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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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37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38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