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的员工不得重新在信用社工作。第二十七条同一员工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含)规定的,依照较重的条款处理。第二十八条员工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一)违规、失职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初次违规或非主观故意违规,且未造成损失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严重违规或失职行为,经查证属实,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四)主动赔偿因违规失职所造成损失的;(五)有证据证明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六)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嫌疑人和资金的,或案发后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及时抓获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的;(七)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有效落实整改的;
(八)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发生违规、失职行为,不积极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风险损失继续扩大的;(二)经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不予改正或整改不力,明知或应知其行为的后果有损于信用社利益而实施该行为的;(三)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四)阻挠、抗拒、干扰、抵制调查和处理的;(五)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七)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屡查屡犯的,或在纪律处分期限内再次违规或者失职的;(八)违规、失职后逃匿的;(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其情节免予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失、毁损,全力挽回仍无法避免的;(二)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资产劣变,但已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的;(三)形成资产损失或发生案件,但已按制度规定充分履行职责的;(四)受到暴力胁迫时实施紧急避险行为的;
f(五)有证据证明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具有充分免责情节、证据的。
第四章处理标准
第三十二条违规行为的处理标准,按照具体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主要有下列四种,同时造成资产损失的,还要按照第三章第二节有关规定赔偿:
(一)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责任人扣减薪酬或罚款;造成不良后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