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免职,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
(二)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责任人扣减薪酬或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降级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四)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五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管理人员,是指农村信用社各级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和其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省联社领导人员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市地联社(办事处)领导人员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商行)领导人员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信用社和信用分社及储蓄所负责人员。
第三十四条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一)违反规定或者越权制定、修改基本规章制度的;(二)对监管规定和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贯彻或抵制的;(三)违反规定和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资金调度、授权授信、财务收支、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问题的;(四)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办理业务,弄虚作假的;(五)对发生重大案件、事故或重大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处置不力的;(六)为他人提拔调动施加影响,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七)因履职不认真、不作为、领导不力、管理失控,导致发生案件、责任事故或严重违规问题的。
f第二节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财务核算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至(三)项按第三十二条(一)项处理,(四)至(六)项按第三十二条(二)项处理,(七)项按第三十二条(三)项处理,(八)项按第三十二条(四)项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未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推迟或提前确认财务收支,影响损益真实性的;(二)未经审核批准列支费用或超比例、额度列支费用或支出的;(三)未按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