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给予扣发效益工资的经济处罚;受到降级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升职级和职务。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扣发3个月的效益工资;(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9个月,扣发6个月的效益工资;(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扣发9个月的效益工资;(四)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8个月,扣发12个月的效益工资;(五)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照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留用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至2年,留用察看期间安排非业务岗位工作。在留用察看期间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满,考核合格的,经批准恢复为正式员工,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第十四条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的,并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第十五条处分解除后,晋升工资档次、职级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级、原职务。第十六条对员工纪律处分和解除纪律处分的决定,纳入被处分员工的人事档案。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被责令离岗的员工,自处罚决定作出后,按当地最低保障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离岗清收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期满后根据清收的实际效果,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罚。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受到通报批评的员工,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依照本办法责令辞职、免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工,1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更高职级的职务,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第十九条已退休、离岗、退养员工,经查实在岗期间有违规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理,并给予罚款、按相应比例扣发离岗工资或退休补贴。第二十条已与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在信用社内部已进行调动的员工,经查实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由原单位调查后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其现所在单位,其现所在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第二十二条对无级可降、无职可撤的员工,按记大过标准执行。第二十三条受到降级处分的干部,降级幅度为1至2级;受到撤职处分的干部,即为一般员工。
f第二十四条受到开除处分的员工,同时解除劳动关系。第二十五条对劳务派遣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劳务派遣单位作出处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