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内其他工作人员的奖励办法由分、子公司自行制定,并报公司备案。第二十条经营管理者调出公司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奖励兑现。第二十一条经营管理者在本企业任职不满三个月的不予奖罚,超过三个月的按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奖罚数额。第二十二条经营管理集团中一人兼任两个职务的,奖罚数额按其最高职务、按一人计算。第二十三条对提供虚假资料、制造假象等,以致经营管理者奖励金额虚高的,一经发现,除追回所得全部奖励外,并给予罚没其50风险抵押金的处罚和通报批评及必要的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对各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各单项奖罚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时,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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