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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察。组织人事部门或各所相关管理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提名人选进行民主测评和考察,听取职工意见,并形成考察材料。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规定,向中科院人事教育局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三)确定招聘人员。行政、业务中层干部,提名人选
f需征求党委、纪委意见,由研究院院务会(研究所所务会)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党务中层干部,提名人选须征求研究院院务会(研究所所务会)意见,由党委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对拟聘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其中,各研究所配备的中层干部,其公示由各研究所组织。
(四)正式聘用。对公示结果不影响使用的拟聘人员,由研究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五)实行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能聘用为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工作。(六)根据中科院反馈的研究院后备干部情况,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提出院长助理建议人选,按规定进行公示后履行聘用手续。
根据研究院反馈的各相关研究所(中心)后备干部情况,经各研究所(中心)党政班子集体讨论,研究提出所长助理建议人选,报研究院审批同意,按规定进行公示后履行聘用手续。
五、干部管理
(一)研究院(所)长助理、职能机构负责人、研究院直属
f支撑机构负责人聘期与研究院(所)领导班子同步。各研究所所属研究室负责人,聘期原则上与研究所领导班子同步,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研究院(所)中层干部全面履行聘用合同,中层干部原则上应任满1个聘期。聘期服从法定退休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任职不满一届的人员,一般不宜新选入干部岗位。保持中层干部岗位的相对稳定,聘用期间,对确因能力不胜任岗位要求等原因需进行调整的中层干部,经研究院(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调整。
聘用合同期满,根据岗位要求续聘或重新选聘。(二)中层干部的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研究院(所)根据部门特点,建立目标明确、标准合理、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指标主要包括政策理论水平、敬业精神、组织协调能力、执行能力、管理业绩、职工满意度等。担任中层干部,同时兼任科研课题工作的同志,岗位聘用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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