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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性,不仅要考虑行为人有无返还的意思、使用时间的长短,更要考虑财物的重大性、对被害人的利用可能性的妨害程度等。所以,说到底,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下面三起案例,对于理解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具有意义。案例一:被告人王某,从2003年起驾驶用黑色胶布改动过号牌的摩托车在市区多次进行飞车抢夺。一日,王某在驾驶摩托车时与一小汽车发生碰撞,交警接到报案进行现场勘察时,发现摩托车车牌被人用黑色胶布改过,正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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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作进一步检查,坐在警车后排正准备签事故调解书的王某,见状立即走到驾驶座上,开动警车逃跑,后因车速过快翻倒,遂弃车而逃。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主观故意是为了逃跑,其抢夺警车只是为了逃到某个地点,不让警察抓获自己。客观上虽然符合抢夺的特征,但目的并不是为了占有警车,所以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偷开警车逃跑,为自己所用,避免了当场被交警抓获,其获得的实际上也是一种非法的“利益”,对这种自用的处置方法,也应认定为非法占有的一种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王某只具有一时使用警车的意思,但由于他是为了逃避警察的处罚,故不可能具有归还警车的意思;即使王某并不永久性使用警车,也会在一时使用后毁弃或者放置警车。由于王某具有持续性地侵害警察对警车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所以应认定存在排除意思,视行为的性质成立抢夺罪或盗窃罪。
案例二:某日,方某在汽车客运站着见几辆出租车停在候客区,其中有一辆桑塔纳出租车上空无一人,钥匙还插在启动锁孔上。方某迅速打开车门坐在驾驶座上,启动马达。正与另一辆出租车司机聊天的车主张某听到自己的出租车发动机的声音,立即跑到驾驶室门边,一边呵斥方某熄火下车,一边抢握方向盘和争夺汽车钥匙,阻止方某开车。方某加大油门,强行把汽车开走。张某四处寻找未果后报警。10小时后,方某因开车操作不当,撞上立交桥下的一根水泥大柱。车子在事故中断成两截,不能再使用。事后,方某对警察说他开走他人的车辆是用来“玩一玩”,不想长期占有。第一种意见认为,方某不经过车主同意把汽车开走,侵占他人汽车的使用权,主观目的是“玩一玩”,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且汽车不经过过户手续就不能享有所有权,因此,方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观点虽然肯定方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但仍主张对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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