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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刑法分则对一些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明文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许多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要件,但根据条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也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都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要素,就不是构成要件要素。
事实上,国内外的刑事立法都表明,构成要件要素分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当某种犯罪明显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根据相关条文明显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刑法条文往往会省略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
盗窃、诈骗、抢夺等罪就是如此。
以金融诈骗罪为例。
刑法分则之所以仅就集资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因为前者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混淆,后者容易与贷款纠纷相混淆,而各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其他金融诈骗罪一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刑法条文省略了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以下主要以盗窃罪为例进行说明。
犯罪构成要件具有两个方面的机能:
一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机能;二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样具有这两个方面的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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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盗用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例如,只是擅自将他人的自行车骑走一会然后又返还的,属于盗用行为;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成立盗窃罪。
另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单纯毁坏财物的行为,也不成立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非法占有的目的中的“占有”(与作为侵犯财产罪客体的“占有”不同)与民法上的占有不是等同的概念,也不是仅指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
因为如果将不法占有理解为单纯事实上的支配或者控制,那么,盗用他人财物时,行为人事实上也支配或者控制了该财物,于是盗用行为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因而成立盗窃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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