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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换言之,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原本成立普通诈骗罪。但是,《刑法》明文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规定为部分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这从一个角度说明了普通诈骗罪也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与诈骗罪都是将他人占有的财产转移为自己占有的行为,所以,都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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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将非法占有目的视为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对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持“限定的占有说”并不矛盾。换言之,并非只有主张财产罪的法益是财产所有权时,才能主张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要件要素。其实,持“本权说”的学者可能不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要素,持“占有说”的学者也可能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要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保护法益问题与被害人方面的情况相关,非法占有目的与行为人方面的情况相关,两者属于不同的领域。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含义
在肯定了非法占有目的属于盗窃、诈骗等财产罪的主观要件要素的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研究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含义。
(二)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的必要性由于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故意、诈骗故意之外的主观要件要素,所以,其内容不能包含在盗窃故意、诈骗故意之内;否则,就没有必要在故意之外另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必须处理好非法占有目的与盗窃、诈骗故意内容的关系。根据我国刑法总则关于故意的规定以及盗窃罪、诈骗罪的特点,盗窃罪、诈骗罪的故意内容为,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诈骗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为盗窃罪、诈骗罪都是转移财产占有的犯罪,所以,“侵害公私财产的危害结果”也可以被解释为转移公私财产的危害结果,所谓“转移”实质上就是剥夺了公私财产的占有。在此意义上,可以将“侵害公私财产的危害结果”解释为“剥夺公私财产的危害结果”。由此可见,在我国,如果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仅指“永久性剥夺公私财产的意图”,就会出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剥夺公私财产的意图可以包含在盗窃罪、诈骗罪故意的意志因素中;既然如此,就没有必要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独立的主观要素。因此,一方面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故意之外的主观要素,另一方面将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永久性剥夺公私财产的意图”有叠床架屋之嫌。第二,如果将“永久性剥夺公私财产的意图”这种对危害结果的希望态度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就导致盗窃罪、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排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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