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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取得他人财物后,没有毁坏财物而是单纯予以放置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该行为导致被害人丧失了财物的效用。以毁坏的意思取得他人财物并利用的,则成立侵占罪。
由上可见,如果行为人具有直接获得利益、享受利益的意思,即使利用了财物的例外用途,也应认定具有利用意思;反之,典型地取得了财物的效用时,即使没有获取利益的意思,也具有利用意思。因此,非法占有目的,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具有“增加自己的财产总量”的意思。换言之,虽然非法占有既包括积极利益的增加,也包括消极利益的减少,但并非仅限于这两种情形,而是包括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的所有情形,或者说包括取得、享受财物可能具有的利益或效用的一切情形。四、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他问题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还有其他几个问题需要说明。(一)占有的对象关于非法占有的对象,德国刑法理论在盗窃罪问题上存在物质理论(物体理论)、价值理论与综合理论之争。物质理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具有将他人的财物本身(物质、物体)非法予以占有的意思。价值理论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价值的意思。综合理论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本身或者财物的价值的意思,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显然,综合理论实际上是择一理论。根据物质理论,行为人取走他人财物后,将依附于财物的经济价值抽出后将该物返还的,不成立盗窃罪,这显然不合适。根据价值理论,取得缺乏经济价值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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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行为,不成立盗窃罪,这在德国也被认为不妥当。所以,综合理论成为德国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
在我国,盗窃、诈骗等财产罪的对象,实际上既包括普通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所以,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对象既包括财物本身,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其中的财物,不仅包括财物本身,也包括附着于财物的经济价值(附着于财物的经济价值有时也可能被评价为财产性利益)。
(二)占有的主体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例如,行为人为了单位非法占有而盗窃、诈骗他人财物的,也成立盗窃罪、诈骗罪。因为以使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盗窃、诈骗等行为,同样侵犯了他人的财产;以使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意味着毁坏、隐匿财产,仍然能够被评价为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以使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仍然说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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