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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的是他人的所有权还是占有权亦或是其他权能则在所不问。所谓非法性,即行为人对该财物在事实上享有所有权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理或正当的理由,其强调的是行为人所有该财物的主观心态,即行为人具有将本不应属于自己的财物据为己有、并以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之故意。这里所称的合理或正当的理由系属评价性要件,界定何为正当何为合理?裁判者应当将其置于正义理念之中、以符合大众之情感、生活之常理予以理性的判定。诸如对索取赌债的行为,我们可评价其理由既不合法也不正当,但可基于社会对游戏规则的观念,评价其理由是合理的,因而不能作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我们之所以这样界定非法占有的含义,主要有以下理由:
一、刑法规定的财产类犯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而他人的
f财物既可以理解为财物的所有权,也可理解为财物的占有权或其他权能。尤其在财产关系日益复杂的当前社会中,物的各项权能分离的情况较多,其各项权能均需要法律给予一定的保护,而作为保障法的刑法当然也不能例外。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构成要件的财产类犯罪在事实上侵害的既可能是财物的所有权,也可能是财物的占有权或其他权能。至于究竟侵害的是何种权能,尚不能一概而论,但无论如何需在客观上造成他人财产性利益的损害。只有这样才符合刑法设置财产类犯罪的目的。
二、刑法所设置的各种财产类犯罪,有的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该犯罪的构成要件,有的则没有规定。如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为标准,凡是行为人以一时使用为目的,采取挪用、盗用、骗用的手段占有财物并打算以后予以归还的,均没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凡是对行为人以永久占有为目的,占有财物并未打算以后予以归还的,则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前者强调的是行为人对该财物并没有以所有者自居,而仅具有一时使用之目的;而后者则强调行为人的意图是对该财物永久的占有,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因此我们将非法占有中的“占有”界定为“所有”,进而将“一时使用为目的”排除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形之外,这是符合立法意图和规定的。
三、强调非法占有之非法性目的,有助于将一些目的正当或合理
f而手段非法等类似于民法中自助行为等情形排除在财产类犯罪之外。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以非法手段恢复本权利行为,诸如行为人以抢劫手段索债、以盗窃手段从盗窃犯处取回自己被盗的物品等等。从上述行为看,行为人实施这些行为的目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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