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为恢复本权利,而不是以侵害他人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因而其目的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而且这些行为也往往不会造成他人财产实质上损害的后果。这与纯粹的目的非法并以损害他人财产为代价、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具有本质上的区别。而刑法设置财产类犯罪是为惩治严重损害他人财产利益的行为,行为人无论在目的上还是手段上均具有明显的非法性。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我们有理由将这些具有一定的正当或合理事由而采取非法手段取财的行为排除在财产类犯罪之外。当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些手段非法行为无疑会给法秩序造成一定的损害,但并不是所有对法秩序造成损害的行为都需要以刑法调整,能否用刑法调整还需以其行为对社会是否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为标准,如其手段行为牵连了其他犯罪仍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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