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的含义是指将他人所有的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所有。按照该说,行为人以盗窃、情节等手段取回自己所有而为他人非法或合法占有的财物,不能评价为非法占有。该说的主要理由是,刑法规定的财产类犯罪基本上是比较严重的财产侵权行为,主要是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有的财产类犯罪以非法占有为构成要件,有的则没有规定,其目的就是要将侵害他人财
f产所有权的行为与盗用、借用、挪用等行为区分开来。因此,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即指非法所有,其侵害的客体就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不是指某一项权能。
三、占有说。该说认为,财产类犯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占有的权利。其强调是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占有,而无论该占有是合法还是非法。如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欲侵害他人占有的财物,即可评价非法占有目的。按照该说,行为人以抢劫的手段取回自己被他人盗窃的财物、以诈骗的手段取回自己被他人诈骗的财物,可构成抢劫罪或诈骗罪。该说的主要理由是,依据刑法规定,财产类犯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而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他人所有的财物,也应包括他人占有的财物,因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应属财产类犯罪侵害的法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单纯地保护财产所有权已不能适应现在的形势,占有权也应受到保护,即使是非法取得的占有权。
综上所述,刑法理论界对非法占有的含义的理解并不统一。虽均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都存在缺陷。诸如,按权利说,行为人盗窃他人从第三者处盗窃的财物,不构成盗窃罪;按所有权说,行为人盗窃他人从行为人处借用的财物,也不构成盗窃罪;按占有说,行为人盗回他人从行为人处盗窃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如此等等。由上可见,如以司法实践为角度,上述学说均可能会导致处罚过宽或过窄的现象。
f我们认为,财产类犯罪必然要侵害各种财产权益是无可质疑的,但刑法中规定的诸如抢劫、盗窃、诈骗等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体现的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因此,界定非法占有的含义不能单纯地从其侵害的法益为出发点,而应当结合行为人自身的角度来界定。我们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占有性;其二是非法性。所谓占有性是指行为人与被侵害的财物的一种权利状态,其含义应当理解为事实上的所有权,其强调的是行为人对该财物在事实上全面、永久性地享有所有权,进而可以对该财物进行任意的处分。至于行为人的该行为究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