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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
第一章
1物权的特性:
(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
(2)支配性(内容):同1(2)
(3)特定性(客体):物√行为非物质×,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
不动产
(4)绝对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
(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
求权效力
(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
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基础、目的
交易
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
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
方式
(债权)
2)区别:
物权
债权
权利性质
支配权:自己意思直接支配物
请求权:借助义务人给付履行债务不
得支配债务人行为
权利客体
特定、独立、既存、有形动产给付行为,给付标的物可以是不特定
不动产(担保物权例外)
种类物及在物权债权存在物
可以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不可以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权利效力
排他性、排他效力:优于债权相容性、平等性
范围→任何人
范围→特定人
妨害保护方式:恢复圆满支配状妨害保护方式:赔偿损失
态赔偿损失
权利设定
物权法定主义:公示
契约自由原则:无须公示
权利期限
无存续期限,所有物在所有权在期限届满,债权消灭或失去法律保护
3物权的排他效力: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包含绝对的→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f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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