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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草案格式、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第二十条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下属单位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第二十一条公司行政人事部对草案初步审查后,送公司行政总裁审阅,并协助行政总裁召集总裁办公会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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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政策的要求;
(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公司体制的要求;
(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公司改革实际;
(四)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
(五)对规章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见;
(六)对规章制度的可行性作出结论。
第二十二条公司行政人事部根据总裁办公会的审查意见负责出具审查修改
意见和论证结论,并将其与规章制度草案、草案说明书退回原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组)
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再审后,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出具审查报告,报
总裁办公会,依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并批准或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的规章
制度,转送行政人事部进行文字审修,经文字审修后登记、印刷。
第三节
修改、废止
第二十五条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提出草案,行政
人事部立项、审核,出具审查报告后报请公司总裁办公会审定。行政人事部认为必要时
也可以提请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六条需修改废止的规章制度经立项后,草案送行政人事部审核,起
草小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规章制度修改废止草案及其说明;
(二)条款修改废止的依据及其必要性;
(三)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规章制度修改废止草案应符合规章制度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对没有修改废止基础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行政人事部退回起草部门
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文字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规章制度。
第四节
审议、公告
第三十条凡需经公司职代会审议的,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需经公司行政审定的,
提请总裁办公会审定,并经行政总裁批准后颁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经签发的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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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确注明具体的生效时间。
第三十二条经签发的规章制度,由行政人事部在公司网站的内部网页上公布,
同时发各下属企业。
第三十三条签发后的规章制度,应由行政人事部以存档备案。
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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