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分工,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
第一节
立
项
第十条各部门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基本框架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
并确定具体规章制度申报项目,向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各部门申报的规章制度起草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宗旨和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
(四)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六)拟完成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行政人事部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
以及具体草案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行政总裁
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或制定条件尚不成熟的
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由起草部
门说明理由呈行政总裁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三节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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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四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以报送计划的部门为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十五条公司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组)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三)、(四)项内容;(二)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三)负责规章制度解释的部门;(四)实施生效日期;(五)其他事项。第十七条修改规章制度的,对需要修改的条款应在规章制度修改草案说明书中明确。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第十八条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起草完毕后应送交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查,起草部门(小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二)每一条款制定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或事实)、索引;(三)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十九条公司行政人事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