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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我行作为主承销商对非金融企业发行
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相关文件,以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本办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我行作为主承销主承销业务,联席主承销或副主承销参照此办法执行。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掌握企业的发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合理确信企业注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第二章尽职调查工作原则
f第五条
尽职调查工作需要在企业的协助下进行,但不
能过分依赖企业,项目小组应保持独立性。特别是对于支撑项目判断的关键点,项目小组应设计和使用独立、合理的调查核实方法。第六条尽职调查报告是尽职调查工作结果的描述,尽职调查报告要求层次清晰、内容完备、结论明确、证据充分,突出体现尽职调查的重点及结论,充分反映尽职调查的过程及结果,包括尽职调查的计划、步骤、时间、内容及结论性意见。第七条对尽职调查报告中形成的结论性意见,项目小组应取得相应的佐证依据。对在尽职调查中收集的资料,项目小组应判断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充分性。尽职调查报告应由调查人、审查人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八条尽职调查期间,业务发起人应商企业聘请经主管部门认可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近三年进行过信用评级并有跟踪评级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评级。第九条总行资金营运部应对项目小组报送项目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可根据业务需要,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修正和完善。第十条项目小组应于每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撰写补充尽职调查报告,反映企业注册生效以来发生的重大变化的尽职调查情况。第十一条因企业不配合,使尽职调查或核查范围受到限制,导致我行无法做出判断,我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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