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行为守则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12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日期】20091028【实施日期】2009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12号)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的承销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大市场参与者正当权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行为守则》,经2009年8月2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行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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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人员的承销行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承销人员从事承销业务应遵循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勤勉尽责的原则。本守则所称承销人员,是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承销类机构会员中从事债务融资工具营销、尽职调查、注册文件制作和申报、销售、后续督导以及交易商协会界定的其他承销行为的人员。
第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守则对承销人员的承销行为进行自律管理,承销人员应接受并配合交易商协会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具体行为守则
第四条承销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范文件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主动学习掌握最新政策、相关知识和市场动态,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承销人员应积极参加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业务相关培训,通过考试并获得结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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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书。
第六条承销人员担任客户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存在其他足以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应当回避。
第七条承销人员应遵循“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原则,在客户提出的个性化需求的基础上,结合监管政策、行业自律规范文件、所在机构经营能力等向客户提供合法、合规、合理的业务建议及服务承诺,合理引导客户预期。
第八条承销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自觉保守因承销工作获知的商业秘密、企业非公开信息等,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司法机关、政府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调查、取证的;(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