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接受的是将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体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33、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依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仿照它们制定的各种法律体系的总称。34、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指以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再起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特点: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形式。35、法律演进:指某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之中的法律制度,在整体式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的不间断却是长期而缓慢的发展或者进步过程。类型:(1)在法律演进的模式上,有进化论和建构论(2)在法律演进的道路上,有本土化和国际化(3)在法律演进的动力来源上,有内源型发展和外源型发展。36、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就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是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扬弃。法律继承的原因:(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演进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法律继承的内容:(1)法律技术、概念(2)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3)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4)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的法律规定37、法律移植: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的法律,二是国际法律和惯例。法律移植的理论有法律移植肯定论和法律移植否定论。作为法律演进史上的基本事实,法律移植的的确确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就理论还是实践来说,法律移植都具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38、法律改革: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
f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39、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1)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