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其仅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并没有想剥夺他人生命的心理状态,即被害人死亡结果是出乎被告人意料之外的,是被告人所不希望、不追求发生的。二、被告人属于激情犯罪,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xxx的行为,其性质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而非预谋犯罪。出于哥们义气,冲动行事才导致如此严重后果。到案后,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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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刚才的庭审过程中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在辩护人会见过程中,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悔恨不已,其表示一定认罪服法。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议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亦请法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范本篇三尊敬的审判长:蒋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蒋XX之母杨XX的委托,指派律师XX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本案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涉嫌的故意伤害罪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针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案的被告人叶X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蒋XX因怀疑其女友与被告人叶X有不正当关系,遂在电话中约定在本市九龙坡区XX镇XXX村XX市场附近打架。被告人蒋XX邀约被告人杨XX、赖XX等人与叶X见面后,经被告人叶X话语挑衅,几被告人一时冲动发生打斗,致赖XX、叶X重伤。辩护人认为对打斗事件的引起,被告人叶X有一定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如果叶X当时能够心平气和加以解释,理智化解误会,而不是采取一些过激的言语,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根据2010年10月1日开始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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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庭审调查表明,被告人叶X对本案冲突事件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责任,由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依法对被告人蒋XX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应当考虑被告人叶X的过错这一情节,对被告人蒋XX酌情从轻处罚。
二、本案是因恋爱矛盾引起,被告人蒋XX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因恋爱矛盾引起的伤害案件,因矛盾激化才情绪冲动,与对方发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