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刑事案件刑事申诉状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某省高阳县人。
申诉人因不服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某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某高刑终字64号刑事判决书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3、第204、第205、第206条之规定依法撤销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再审
1、申诉人对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非法拘禁罪认为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认定的犯罪不能成立
f2、申诉人对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赌博罪量刑并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认为刑罚裁量不当量刑畸重
二、第一审、第二审判决书认定申诉人违法事实部分不属于人民法院刑事管辖范围应予撤销
三、第一审、第二审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认定的证据即不确实、也不充分采证的证据类型均来自申诉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人及证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且在第一审判决的法庭调查阶段所有被告人均当庭对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予以否认第一审、第二审辩护人当庭指出申诉人相悖的供述不能作为采证和定案量刑的依据。第一审、第二审判决在申诉人没有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定性科刑显然是完全错误和
f荒唐的。
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某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某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刘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错误的。刘某某的行为不符合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该“解释”从立法角度提出了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必要条件并提出了需同时具备的适用要求刘某某的行为也不符合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