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1、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f二、第一审、第二审判决没有准确的研判案件性质将申诉人具有合格资质、合法正当经营的游戏厅和网吧所得的收益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所得牵连在一起致使申诉人成为“以商护黑”聚敛来的财产从而使申诉人受到领导、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枉法认定的科刑处罚这不是社会主义立法的缺失而是第一审和第二审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结果是社会主义法制适用的悲哀。
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2002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伙同崔树军、姜四壮等人组织赌局在赌局中抽头、放高利贷渔利并经营游戏厅和网吧而积累了较多的资金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
上述事实认定是错误的两级法院将申诉人合法经营的游戏厅、网吧与申诉人从事非法的赌博行为互为混淆。首先应该研判申诉人经营的游戏厅、网吧的合法收入和申诉人赌博的非法所得的关系同时对申诉人的赌博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赌博罪做法律判断两级法院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做审判中的法律界定而一概的把申诉人的合法财产和非法收入混杂在一起做为申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聚敛的财产从重科刑是错误的
一申诉人在2002年至2004年年底虽然参与过赌博活动但不能作为认定“涉黑”犯罪的事实依据
f申诉人承认在2002年至2004年年底与崔树军、姜四壮等人组织赌局赌博抽头渔利。但是申诉人自2004年年底被蠡县法院判处刑罚后再没有参加过任何赌博活动该指控的赌博犯罪申诉人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
申诉人在这一时期的赌博活动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没有任何法律关联。与他一起参加组织赌博活动的成员是姜四壮、崔树军、曹铁柱、郭书军等人不是被第一审、第二审判定的“涉黑性质的犯罪成员”。2007年5月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