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比例的专业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对财务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按照财务公司具体业务部门设置、业务制度和流程,在财务公司主要业务活动中承担风险管理和资金集约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五)制定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制度,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f(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财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虽然与上述职位名称不同但所承担职责相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须经银监会核准。第十三条财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确保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在行为及决策上显示出良好的判断和管理能力,没有不良的从业记录。(四)具有履职所需的独立性。(五)没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四条财务公司董事除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与经济、金融、法律、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二)能够运用财务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财务公司经营、
f管理和风险状况。(三)了解财务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董事会职责以及董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财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除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金融机构从业6年以上,或在本集团从事财务或资金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本集团核心主业及相关管理工作10年以上。第十六条财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除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金融机构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