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的股份。除国家限制外部投资者进入并经银监会事先同意的特殊行业的企业集团外,新设财务公司应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或经营团队中至少引进1名有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1名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第七条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投资入股财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总额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六)经营管理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最近2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
f托资金入股。(八)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财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承诺自财务公司成立之日起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二)具有3年以上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经营管理的良好经验。(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九条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法人的,其投资入股财务公司除应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资信良好,最近2年内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满足有关监管要求和指标,且该项投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七)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法人的,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f第十条战略投资者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的,其投资入股财务公司应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第十一条拟设立的财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办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四)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