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6年以上,或从事财务或资金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财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同时任董事的,还应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第十七条从境外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中国的经济、金融政策以及有关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金融市场运作规律和特点。(二)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经验。具有国际知名跨国金融机构资金管理或国际知名大型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从业经验5年以上,并有3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验。
f或者具有国际知名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从业经验5年以上,熟悉资金计划和资本市场投融资业务,并有3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验。从境外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任董事的,还应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设立申请第十八条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分为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申请筹建和申请开业申请筹建申请开业两个阶段,并由集团母公司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将筹建和开业申请材料报送至财务公司拟设地银监局。监局。第二十条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筹建申请表(见附表一)。(二)筹建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可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核准)、拟设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三)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五)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
f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六)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材料。(七)出资人的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八)母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书面承诺。(九)引进高级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母公司董事会须提供引进高级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十)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母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筹建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筹建程序、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合规性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