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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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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用。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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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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