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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由
等方共同出资,设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第七条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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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三条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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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六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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