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秩序紊乱。
2自然权利的困境及有关争论
21自然权利论的理论困境
环境伦理学派试图通过立足于大自然的权利以达成人类对大自然的责任和义务共识,但是却没有办法克服以下困境:
(1)以实现价值平等的动物权利论在实践意义上对道德主体存在区别对待。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家也存在争论,雷根极力支持推进动物平等,他质疑辛格的功利主义偏好,认为道德主体的价值是无差别的。然而这种绝对的价值平等观却在实际应用中难以实现,就如同即便是濒临灭绝的物种也不存在拥有的价值比普通物种来的多。罗尔斯顿提出来的荒野是一个独立的历史进程,文化是专属于人类的一种属性,不被非人类存在物所拥有。6这就好比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就存在文化体系上的差异,人类就必须对这些付出情感联系的动物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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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区别对待也就不明觉厉了,现实中人与自然的利益冲突也将动摇自然伦理价值的实现,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2)自然权利论倡导整体主义,而现实中人与自然存在明显界限。利奥波德在“大地伦理”中表明整体主义强调大自然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任何存在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有其生存权利,要努力做有利于维持生命共同体发展的事。但是,这种基于生态学理论的整体主义却被认为是为实现个人利益的手段,人与自然无法实现道德层面上的统一。当人与自然利益发生冲突时,必然导致整体主义的失败,最终回归到实现人类利益上,因此,人与自然始终存在一道难以跨越的鸿沟,仍旧有待人们不断发展和完善。
22自然权利论的有关争论
自然的权利这一概念在其发展过程中备受质疑和反对,这就要追溯到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这两个流派了。以帕斯莫尔和墨迪为代表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学派认为在人与自然关系的处理上,要始终强调以人为本,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况且作为其理论基础的“内在价值”本身也并不完善,自然界的价值要以人的价值和利益实现为准。以美国哲学家BG诺顿为代表的“弱式人类中心主义”提出因为工业化带来的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带给人类的惨痛代价,他主张协调个人的感性偏好与利益发展以及人类发展意识形态发展之间的关系,通过这两种关系的协调来实现“理性偏好”的完美实现。帕斯莫尔和日本学者岩佐茂认为权利是人所特有的,反对纳什没有将天赋人权与自然权利区别开来,一味强调自然权利会招致秩序紊乱。
环境伦理学家们对此回应道: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物都是大自然发展的产物,拥有自己的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