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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的权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作者:刘雄王锋来源:《文学教育中旬版》2018年第08期
内容摘要:随着20世纪工业化引发的环境问题愈演愈烈,人们对于人与自然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也随即发生了变化。党的十九大的隆重召开,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的权利这一新概念的诞生引人深思,其具有的深刻内涵值得探讨。本文将结合生态文明、自然的权利和环境伦理等相关理论,对人与自然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探讨。
关键词:自然的权利生态文明环境伦理
伴随着全球性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使得许多学者开始对人类当前所面临的各方面问题进行了彻底反思。环境伦理学是哲学领域的一门新兴学科,经过了人们的不断论证和完善,其所倡导的先进的价值观念和崇高的道德境界,以及日新月异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正备受各学术领域的瞩目。其中,环境伦理学存在两个支撑的理论,受到广泛关注的“内在价值”和泛泛而谈的“自然权利”。随着十九大的召开,我们有必要全面了解环境伦理学的深层内涵,进一步探究“自然的权利”。
1相关研究背景
11生态文明理念
1987年6月,叶谦吉教授初次使用了生态文明这个概念,大力主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所谓生态文明,就是人类既获利于自然,又还利于自然,在改造自然的同时又保护自然,人与自然之间保持着和谐统一的关系。”1
党的十九大提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等重要论断。虽然生态文明建设之路坎坷难行,但立足国情,巧妙结合国内外环境伦理及生态哲学的理论基础,可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新理念、新思路。
12自然权利的概念及特点
121自然权利的概念界定
从法学角度看,权利可以指法权,也就是社会群体约定俗成的合法权利。而从伦理科学角度看,权利是指社会道德权利。那么人类对自然是否有其道德责任和义务呢?相较于传统伦理学,环境伦理学坚定地回应到:大自然有自己的不被剥削的权利。可以说,人类以及非人类的自然存在物都有其福利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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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缪尔是提出“大自然拥有权利”这个概念的先知,因为大自然曾在他服役时“鼓舞”他活下去。研究环境伦理学的学者们,从施韦兹、利奥波德开始,就提出要扩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