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界及其存在物的道德权利。施韦兹从人类文明的角度提出敬畏生命的伦理,论证了一切生命有其内在生存权利,认为敬畏生命、生命的休戚与共是世界中的大事,自然不懂得敬畏生命,只有人能够认识到敬畏生命。1949年,利奥波德在《大地伦理学》一书中系统论证了大地的伦理地位和存在权利。现代环境伦理学家们立足于两位大师的理论基础,进一步提出了自己的思想学说,充分肯定了“自然权利”。霍尔姆斯罗尔斯顿从肯定自然的“内在价值”出发,提出我们不应该干扰或者违反自然规律,要将生态规律转化为道德义务。人类作为人与自然生态关系的“领导者”和“指引者”,我们的任务就是管理生态系统。总之,我们为了所有生命和非生命存在物的利益,必须遵循自然规律,把遵循自然规律作为我们人类的道德义务。罗德里克纳什在《大自然的权利》一书中,他提出:要扩展生态道德的范围,超越人类的利益,更多地考虑大自然的权利,要在大自然权利的这一点上达成共识,摆脱人、民族、国家、地区利益对解决生态问题的重要羁绊,在人与自然间建立一种合理的伦理关系,促使人承担起对自然的道德义务2。以辛格为代表的“动物解放主义”从动物解放方面倡导人与动物是生而平等的,动物生来具有与人类同等的权利和利益,如果牺牲动物的利益为前提去满足人类的利益,那就跟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相类似的错误没什么区别。以汤姆雷根为代表的“动物权利主义”则主张动物跟人类一样也拥有“天赋权利”。“动物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一部分”,动物也理应享受自由、平等和博爱。
人们关于自然权利的理解给出了两种不同的回答,其一是认为自然的权利就是自然与生俱来的;另一种是人类为了保护自然,对自然界尽责任,主动地赋予自然以道德或法律权利,以维护自然界一切生物的福利和利益。
我国学者叶平在中国环境报上发表的《构建并尊重自然的权利》一刊中提到:“自然的权利是确立自然的名分,在我国的构建具有重要性。一是保护人类的财产与保护野生物种和森林具有本质的区别,确立自然的权利利于恢复自然存在物的价值和利益,维护野生生物的利益和需求,严禁对野生生物的侵害。二是转变人与自然的关系,尤其是人与地球生态系统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是利用的关系,还有其利用的合理性程度,更重要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共存共荣,协同进化。”3
大自然的权利是指为维护自然界的利益而提出的合法的或者合理的主张,是通过法律的强制、道德的舆论和“大自然的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