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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损害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关于获得境外损害赔偿的,国内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有关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能够按照本方法发给其他待遇。境外损害赔偿金低于国内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有关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出国、出境人员应当由我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按照本方法执行。参加国内工伤保险的单位外派劳务或者到外国承包工程的,应当到劳动部办理有关证明。
第三十一条享受伤残抚恤金或者供给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到境外定居后,能够凭生存证明连续领取抚恤金,也能够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并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生存证明应每年向支付抚恤金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
第三十二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能够发给。
第五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规定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费用暂按原渠道支付。
f第三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差不多平稳的原则统一筹集,存入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不足时由同级政府临时垫支。
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企业的开户银行按规定代为扣缴。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费按照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不实行差不费率。行业工伤风险分类和差不费率标准,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死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及统筹费用进行测算,征求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提出方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差不费率每五年调整一次。第三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上一年度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形进行评估,适当调整企业下一年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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