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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7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7第七章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者地级市为主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收缴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确定工伤补偿;与有关医院和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同,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事业;进行工伤保险统计;支持和配合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监督检查;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承担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五条工伤职工应当到工伤医疗合同医院进行治疗,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院或者医疗机构救治。工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就医的,由工伤合同医院提出意见,并须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第四十六条职工因工死亡,其丧葬事宜的办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受省级、地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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