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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托管的日常监管工作。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第二章安全生产托管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实施安全生产托管应当签订合同。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可参照中华人民共与国科技部制定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填写使用。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服务内容、方式与要求;(二)工作条件与协作事项;(三)履行期限、地点与方式;(四)验收标准与方式;(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六)违约责任;(七)争议的解决方法;(八)其他未尽事宜;(九)本合同有效期限。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安全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与安全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与计划书、
f安全标准、安全规范、以及其他安全档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作为安全生产托管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条安全生产托管的期限最少不宜低于6个月,期满后,企业的状况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继续实施安全生产托管。第八条实施安全生产托管的委托企业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一)应签订安全生产托管合同,根据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与自身需求,与安全中介机构协商确定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等细节;(二)委托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托管的进展与效果,与安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当面交流沟通应保证至少每月一次,确保安全保障所需投入及时到位,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托管中存在的问题;(三)委托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向安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提供工作便利,对其开放所有的作业场所,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图纸、数据、记录与档案等资料;(四)委托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安全生产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在实施安全生产托管过程中不出现真空或漏洞;根据合同约定,督促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及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五)依据法律、法规与合同约定,支付履约费用;享受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所提供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及其服务成果。第九条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安全中介机构与执业人员是安全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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