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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的企业,凡是没有聘用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f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具体规定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委托给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代为管理;(二)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实施安全生产托管;(三)经安监部门认定,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限期内未落实整改的,应当实施安全生产托管;(四)经安监部门认定,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应当实施安全生产托管;(五)企业自愿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为其提供约定的安全专业技术或管理服务;(六)工业园区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对其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统一的安全管理、协调工作;(七)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高危行业或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开展监管工作提供专业安全服务。第四条安全生产托管的主要内容:(一)对委托企业进行安全评估,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开展危险源点的辨识,掌握其安全生产现状与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方案;(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与促进委托企业达到安全标准;(三)建立与完善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与安全生产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与督促落实;(四)掌握委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演练、落实;(五)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督促委托企业落实整改;(六)协助委托企业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督促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与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培训教育制度;(七)指导与督促委托企业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八)指导与协助委托企业及时报告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理工作;(九)指导与协助委托企业开展张贴安全画报、设立安全生产宣传栏、举办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第五条市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的监督管理。各区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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