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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基本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和补充。四、此文所指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不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五、()部分为章程制定基本要求及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
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学校。(民办学校
名称由地名、字号和学校类别组成。地名应使用学校所在
地的县名;使用市名的必须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使
用省名的必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字号由两个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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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组成,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域地名作字号。学校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世界”、“国际”以及政党、行政机关、军队、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字样。民办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学校性质:(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具体培养目标)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东莞市教育局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地址应当详尽如:XX市(区、县)XX街XX号)。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七条办学规模:(例如:学校占地面积
;建
筑面积
;班级数、人数)
第八条办学层次:

第九条办学形式:

招生对象为:

(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中
学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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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首届董事会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
告。
(四)召开举办人会议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年,董事
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载明: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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