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回应反馈意见如下:
1江苏高投创新科技的有限合伙人之一为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财富毅达创赢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财富毅达创赢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财富毅达创赢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财富毅达创赢4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江苏高投创新科技的有限合伙份额。4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共计4个自然人。
2上述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均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程序。江苏高投创新科技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规定履行了备案程序。因此,江苏高投创新科技不属于国有股东。”
二、碳元科技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f根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反馈意见要求说明“关于发行人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历次新增股东追溯至最终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背景、近5年工作经历,股东为公司员工的,请说明该股东进入发行人工作的时间、任职情况、出资来源及其合法性、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协议,是否存在对赌协议,并对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股东的适格性、股权是否清晰稳定的核查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回应上述反馈意见如下:
新增股东追溯至最终自然人的基本情况:碳元有限本次增资所涉新增股东为君睿祺投资、祺嘉投资、福弘投资。
1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君睿祺投资提供的资料,君睿祺投资成立于2011年3月16日,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君睿祺投资追溯至最终自然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有股东中法人股东及合伙企业股东依法设立并存续,自然人股东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其人数、主要经营场所及其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