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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结
1三类股东中,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有限合伙制基金投资拟IPO企业,已有三个案例过会。
2契约型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嵌套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投资拟IPO企业,笔者尚未检索到过会的案例。
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是受证监会监管的持牌金融机构,契约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虽然也受证监会监管,但并非持牌金融机构,二者在风险控制、监管要求、成熟程度等方面尚有差异。因此,案例中资管计划无需清理,但是不能因此得出契约型私募基金也一定无需清理的结论。
与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受证监会监管不同,信托计划的管理人受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与信托计划在法律关系、监管要求等方面也存在差异。因此,案例中资管计划无需清理,也尚不能因此得出信托计划无需清理的结论。
3三类股东直接投资拟IPO企业,笔者尚未检索到过会的案例。
4从已过会案例看,反馈意见主要有:核查拟IPO企业股权是否清晰稳定、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合法增资、关联交易等、国有股东认定等可能涉及股权清晰的问题,存在要求进一步穿透披露机构投资者最终出资人情况的可能性。目前,已过会案例为核查上述问题,已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的人数。最终出资人应理解为自然人、境内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主体。建议重点关注信息披露义务的充分履行。
5关于股份还原问题,已过会案例均未要求资管计划还原股份或转为直接持有。
附件:“三类股东”IPO过会案例的反馈意见
一、海辰药业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关于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反馈意见要求“说明南京红土、江苏高投创新价值、江苏高投创新科技三家机构增资的原因和定价依据说明上述投资者追溯到自然人股东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上述投资者及其股东所投资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上述投资者及其股东,以及前述主体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及其客户与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将江苏高投创新科技的股权结构披露至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f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关于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反馈意见要求“请说明南京红土创投、江苏高投创新价值、江苏高投创新科技三家机构的企业性质,是否属于国有股权。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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