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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事故时间事故地点当事人姓名马红星张凤仙性别男女年龄25552007年8月29日9时三马线晨兴加油站南20米住址或单位三原县城关镇西社村三原县陵前镇双陵村交通方式、车牌号中型客车陕D79286助力三轮车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2007年8月29日9时,马红星驾驶陕D79286号客车沿三马线由南向北行至肇事点与相对方向张凤仙驾驶的助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三轮车所载货物受损,张凤仙受伤。此事故造成以下损失:(一)张凤仙住院医疗费10183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8元,误工费1217元,护理费63284元,后续治疗费305490元。(二)双方车辆损失205100元,施救费20000元,交通费10000元。(三)以上损失共计1790762元,由马红星从交强险支付张凤仙医疗费800000元,其余990762元,依据认定书同等责任,双方各承担495381元,此案双方签字结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各方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捺指印):
交通警察:
(印章)2007年8月29日
f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号)
交通事故时间:2007年8月29日9时许交通事故地点:三马线晨兴加油站南20米
天气:晴
当事方基本情况:马红星,男,身份证:610422,家住三原县城关镇北城西社村。车号陕D79286,车主:三原丰原公共交通汽车有限公司张凤仙,女,现年55岁,家住三原县陵前镇双陵村,助力三轮车。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2007年8月29日9时,马红星驾驶陕D79286号客车沿三马线由南向北行至肇事点与相对方向张凤仙驾驶的助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三轮车所载货物受损,张凤仙受伤。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马红星驾驶机动车行驶中未保持安全车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张凤仙驾驶非机动车未遵守右侧通行原则。违反《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马红星、张凤仙均负明目张胆事故同等责任。
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
(印章)2007年9月11日
接到此认定书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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